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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荷兰双认证要注意使馆的哪些规定?

2016-03-09 15:33 来源:未知 作者:责任编辑 点击:

荷兰双认证使馆规定如下,
1、苏、浙、沪、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。

2、粤、闽、琼、桂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。

3、使馆要求所有公证书半年有效。

4、未婚证明需由当地民政局出具。不接受实体公证。

5、离婚证须按第33式办理公证书,离婚调解书须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。

6、结婚应办理第33式公证书,结婚证上的照片须为双人合影。

7、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姓名译文必须使用汉语拼音。如当事人所持护照上的姓名系地方方言拼音,可在汉语拼音姓名之后用括弧加以注明,即:汉语拼音姓名(护照上的方言拼音姓名)。

8、用于办理探亲签证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需外交部单认证。

9、出生证明译文参考式样:派出所证明、医院证明
如果您对办理出国认证有任何疑问,您可以咨询寰球签证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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